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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省本级辅警用人额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本行政区域辅警用人额度,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省本级辅警招聘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辅警招聘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山西日报